美国医学会1935年颁布的“标准疾病分类与名称”,其初衷是为了对慢性疾病进行分类,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,却被错误、不恰当地用于对战争伤员进行诊断。实际上,战争伤员的问题大多是属于急性精神创伤、心身疾病以及人格障碍,但是,这些疾病在当时的分类体系中却没有。
随着精神病学与异常心理学的发展,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,许多国家的学者都认识到必须改变过去分类上的混乱状态,他们迫切要求制定一个为多数人所能接受的和统一的分类系统。研究人员普遍认为,一个恰当的分类系统将对比较不同地区精神疾病的流行情况、提高诊疗和科研水平、更好地选择恰当的治疗干预方案、深人探讨各种精神障碍的病因、加强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与此同时,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,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得到发展,各种商业保险、医疗以及法律对明确精神疾病分类的需求日益高涨。因为准确、完善的疾病分类可以有效地预测某种问题或障碍的预后、更好地监督治疗、控制费用,在医疗失当或医疗事故的处理及诉讼中有法可依、便于确定保险金额等。
这种背景下,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其毎10-20年修订一次的 ICD -6中加人了精神障碍的分类。但精神卫生工作者不久便发现 ICD -6中没有痴呆、多种人格障碍以及适应性障碍等类别,在临床应用中极不方便,因此,ICD -6并未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可,当时世界上仅有少数几个国家使用。1952年,美国制定出版了《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》第1版( DSM - I ),这一分类体系在临床中得到了多数精神健康专业人员的认同,现代精神障碍的分类由此拉开序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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